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委托
委托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委托。
必要时,宜由具有检察、监察和监督权的机关和组织作为委托人。依据本文件对医疗纠纷进行行政处理或者调解、仲裁需实施的鉴定,宜由具有相应处置权的机构或者单位委托,或由发生医疗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即患方与相应医疗机构)共同委托。
委托鉴定事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包括以下委托事项:
a医疗机构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b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c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d其他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人根据需要酌情提出委托鉴定的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宜与委托人协商,并就委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