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指出,法医类司法鉴定实践中,出现很多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的投诉。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投诉时往往只能根据自行理解来把握执业范围,影响了服务诉讼活动的质量,因此需要进一步科学细化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征求意见稿明确,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每一专门性问题都用专章作出详细规定。
例如,在法医病理鉴定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死亡原因鉴定、器官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与认定、成伤机制分析、书证审查、医疗损害鉴定、尸体影像学检查和硅藻检验等11个方面。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重新制定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